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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25XX万与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万,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XX万。被执行人张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万与被执行人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