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25XX万与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万,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XX万。被执行人张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万与被执行人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