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占执义、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执义,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占执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张敏,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执义与被执行人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5.00元,执行费97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敏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