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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雷与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723号原告陈雷,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叶少华,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原告陈雷的妻子。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6245736-0。法定代表人柴佳林,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雷以私下与被告进行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陈雷承担。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