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财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韩涛与司泽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涛,司泽敏,王秋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28号申请人:韩涛,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司泽敏,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王秋香,女,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申请人韩涛与二被申请人司泽敏、王秋香因欠款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司泽敏、王秋香名下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AZHZZY1Z0117Q000XXXX,担保金额108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司泽敏、王秋香名下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慕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