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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平、管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平,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477号申请人王平,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请人管文,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鄂01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管文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王平以被申请人管文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管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F·绿岛二期G3栋1单元12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黄150018983号,建筑��积:98.70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平名下(车牌号为:鄂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