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鹏、王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鹏,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邓大海,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苏鹏,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桂荣,女,生于1979年4月14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鹏、王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1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鹏、王桂荣位于洛南县古城街社区北新街房屋一座,目前正处在评估阶段,现在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评估结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洛南信用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杨锋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