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照生,范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陈立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男,该联社员工。被申请执行人:张照生,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执行人:范珠玉,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照生、范珠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照生、范珠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照生、范珠玉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照生、范珠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