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149号之一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188号紫阳国际大厦813、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0147F。法定代表人:张学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腊根,系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490054。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665103。法定代表人:黄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中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330元,退回原告780元,由原告承担1550元。审 判 长 曾 群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