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孝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孝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408号罪犯段孝伟,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孝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鲁刑三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段孝伟的定罪和量刑。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于2015年6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遵守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2400分,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并附有罪犯段孝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该犯近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段孝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从严,故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孝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