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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丹,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0107行初84号原告刘丹丹,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秦文莉,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喜,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旭辉,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法定代表人蔡瑾,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丹丹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礼道歉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月30日向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丹丹,被告区征收办的行政负责人潘文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旭辉,被告区发改委的行政负责人胡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丹丹诉称,2017年1月11日,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将其位于洪山区和平大道937#民族新村1栋1单元1-2层1房,正在合法经营的门面砌墙封堵,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不良影响。诉请确认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砌围墙违法;判令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赔礼道歉。原告刘丹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砌围墙照片四张,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区征收办辩称,一、设置围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的建设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告区征收办委托被告区发改委对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青山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青政[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同年11月14日启动征收工作。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区发改委依法对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施工断面设置围档,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局去函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被告区发改委对施工断面设置围挡的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原告刘丹丹要求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才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原告刘丹丹在本案中主张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作为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青山段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施工断面设置围挡的行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的原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丹丹的诉讼请求。被告区征收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青政[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证据2、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青山区段用地征收委托协议;证据3、被告区征收办与被告区发改委签订的地铁5号线青山段房屋征收委托协议书;证据4、被告区发改委与武汉民顺房屋征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证据5、武汉市青山区地铁5号线青山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地铁5号线征收范围内打围砌墙联系函;证据6、武汉市青山区地铁5号线青山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庭审时提交了证据7、2017年10月17日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被告区发改委的答辩意见和被告区征收办的一致。被告区发改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与被告区征收办一致。经庭审质证,原告刘丹丹认为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的证据1至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7不能证明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设置围挡的行为合法。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对原告刘丹丹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刘丹丹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因建设武汉市轨道交通5号线,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青政[2016]20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相关房屋,被告区征收办系房屋征收部门,被告区发改委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原告刘丹丹位于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1栋1单元1-2层房屋,位于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青山段房屋征收范围内。同年12月,武汉市青山区地铁5号线青山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制作了关于地铁5号线征收范围内打围砌墙联系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2017年1月,被告区发改委委托有关公司在上述房屋前打围砌墙。原告刘丹丹认为在其房屋前打围砌墙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砌围墙违法,行政赔偿;判令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赔礼道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丹丹撤回了行政赔偿的诉请。2017年10月17日,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委员审批作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批准在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占用道路、占道性质为围墙占道施工,有效期限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本院认为:《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和其他有关事项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持规划红线图和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再向城市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和押金,并由环卫管理部门登记、城市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道路。”本案中,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告区发改委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临时占用道路以修建围墙,修建围墙的行为可使房屋征收活动与外界形成物理隔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房屋征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在2017年10月17日前没有取得临时占道的行政许可,被告区发改委修建围墙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被告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告区发改委在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修建围墙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应认定被告区征收办修建围墙的行为违法。原告刘丹丹关于确认被告区发改委修建围墙行为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丹丹关于判令被告区征收办、区发改委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前在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修建围墙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刘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任中桥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妞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