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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9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9463黄美与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463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女,199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石墩浜。法定代表人洪清池。原告黄美诉被告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49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351.8元及鉴定费400元。二、驳回原告黄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美负担1元,由被告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黄美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247.40元,执行费10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所有机器设备、附属设施、库存坯布、库存毛纱等,并强制清场,遣散了所有工人,委托所在地政府派遣辅警予以看管,并进行了评估,现已评估完毕,由另案(2017)苏0509执5259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申请执行吴江科艺织造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实现抵押权一案统一进行拍卖,拍卖完毕后各申请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参与分配。因上网拍卖及拍卖完毕后分配尚需较长时间,故本案先行裁定程序终结,待拍卖完毕后恢复执行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吴江市科艺织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评估,因上网拍卖及拍卖完毕后分配尚需较长时间,故本案先行裁定程序终结,待拍卖完毕后恢复执行依法参与分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