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建双与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双,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双,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双龙镇。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业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建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市钰龙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1306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