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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与靳成彬、邢台天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靳成彬,邢台天阳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1425号原告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地址:东光县东光镇北外环,联系方式:1383173****法定代表人肖东霞。被告靳成彬,男,61岁,1956年7月17日,地址:广宗县城东新区。被告邢台天阳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宗县城东新区富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洪硕。本院在审理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诉靳成彬、邢台天阳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楚天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潇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