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申德与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申德,陈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4854号原告:姚申德,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陈军,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姚申德与被告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申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申德承担。审判员 舒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旷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