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凤芹与武恩岭、武恩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芹,武恩岭,武恩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098号原告:刘凤芹,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原告之夫),汉族,住沧州市沧县,。被告:武恩岭,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武恩艳,住沧州市运河区,。刘凤芹与武恩岭、武恩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凤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