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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铁英与李铁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英,李铁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259号之一原告:李铁英,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菲,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锋,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铁玲,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英诉被告李铁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铁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