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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西300米。组织机构代码:59929981-0。法定代表人:张体娟,经理。被执行人:张体娟,男,汉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李国英,女,汉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144551.02元,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福马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体娟、李国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