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安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安泉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2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安泉,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南关村*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安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安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方玉春、张兴和、盛立花、吕洪刚、徐跃坤(上述五人均已判决)等人从2009年初起先后分别出资加入以资本运作的东北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大批传销下线,自2009年至2013年,该传销组织的成员已达数千人,通过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69800元的入门费,并按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人数的数量给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2010年,被告人梁安泉(行业名:兴发)在季玉芬(行业名:家园;已死亡)和张文华(行业名:振兴;已判决)的介绍下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在体系中,季玉芬系张文华直接发展的下线之一,梁安泉是季玉芬的直接下线。被告人梁安泉于2012年升为老总级别。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安泉组织、领导传销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安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所有事情都是季玉芬操作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安泉于2010年3月17日由其妻妹季玉芬(行业名:家园;2014年3月11日死亡)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的“大东北体系”传销组织,成为季玉芬的下线人员,行业名“兴发”;季玉芬系张文华(行业名:振兴;已判决)直接发展的下线之一。同年4月2日收取返利19700元。2012年3月,梁安泉晋升为“老总”,同年3月开始领取“老总工资”(领取工资的开户行:工行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支行,户名:梁安泉,账号:2107510801204462996及农行北海市北海大道支行,户名:梁安泉,账号:6228481231252724711)。案发后,北海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4日冻结了农行北海市北海大道支行,户名:梁安泉,账号6228481231252724711的资金159944.51元。2017年3月3日,梁安泉在老家被抚松县看守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安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涉案银行帐户、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同案人张文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安泉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安泉以“纯资本运作”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梁安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安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在案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梁安泉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市北海大道支行,帐号:6228481231252724711,金额:159944.51元)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宗强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裕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