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潘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5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503813672。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雅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马屋村,组织机构代码:914419007977842277。法定代表人:潘自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岁国,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77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雅兴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潘岁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311054.91元,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8356元、执行费45510.5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