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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林蓉与被告黄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蓉,黄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43号原告:杨林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洁,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伯,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杨林蓉与被告黄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林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林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蓉撤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原告杨林蓉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吴 进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