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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信丰马可波罗磁砖店、刘丁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马可波罗磁砖店,刘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22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信丰马可波罗磁砖店,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水印丹堤。注册号360722600221427。经营者黄青云,女,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胡宏亮,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丁丁,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信丰马可波罗磁砖店申请刘丁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刘丁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