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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谢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675号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三社天灯堡门面11号。法定代表人:夏东强,职务总经理。被告:谢晓东,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