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谢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675号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三社天灯堡门面11号。法定代表人:夏东强,职务总经理。被告:谢晓东,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重庆市嘉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