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蓝元东与黄永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元东,黄永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515号原告:蓝元东,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人民东路533号A区,被告:黄永权,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元东与被告黄永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元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永权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元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元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蓝元东负担。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