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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革与被申请人杨磊、付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革,杨磊,付灵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518号申请人:常革,女,1969年2月1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杨磊,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付灵博,女,1983年10月24日生,住所同上。申请人常革与被申请人杨磊、付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革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磊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二、查封申请人常革提供担保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区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