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革与被申请人杨磊、付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革,杨磊,付灵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518号申请人:常革,女,1969年2月1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杨磊,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付灵博,女,1983年10月24日生,住所同上。申请人常革与被申请人杨磊、付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革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磊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二、查封申请人常革提供担保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区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