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云财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云财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监11号原审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负责人王德清,经理。原审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云财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凤,董事长。原审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与原审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云财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吉0322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连友杰在原审中只是口头说明给被告代理,并代替被告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及参加调解,承诺调解后交委托手续,但调解书签收后又告知本院原审被告单位不给其出具委托手续。因此,原审被告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原审程序违法,该案应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7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宋志军审判员 李国宏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