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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执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执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民特11号申请人:李执秀,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周村区大街街道爱国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承科,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执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执秀称,其系季红梅之母。季红梅于1998年8月离家出走,此后一直未归,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多方寻找,仍然不知所踪。现要求依法宣告季红梅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季红梅的财产代管人。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李执秀自愿放弃指定其为季红梅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季红梅,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莫家庄23号,系申请人李执秀的女儿。季红梅之父季淑忠及胞兄季红军分别于1998年4月27日因病死亡、2011年6月19日意外死亡。季红梅自1998年8月23日离家未归,申请人李执秀虽多方寻找,仍无季红梅的下落。申请人李执秀申请宣告季红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季红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季红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季红梅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执秀要求宣告季红梅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季红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