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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叶南法,叶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被执行人:叶南法。被执行人:叶关玉。关玉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南法、叶关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