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叶南法,叶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被执行人:叶南法。被执行人:叶关玉。关玉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叶南法、叶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南法、叶关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