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孔毅与杨亚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亚红,孔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红,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毅,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志,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亚红因与被上诉人孔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亚红以本案纠纷可另行中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亚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亚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亚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光辉审判员 胡中岳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