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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孔毅与杨亚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亚红,孔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再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亚红,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毅,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志,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亚红因与被上诉人孔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亚红以本案纠纷可另行中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亚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亚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亚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光辉审判员  胡中岳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