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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维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714号之二原告:陈维,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诉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回对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陈维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