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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旭,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霈,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磊磊,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我院申请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济天人社监理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因杨宇艳、廖丽阳、赵倩、赵春福、朱语诺、张洪超、孟小红、孙延宁、李宗超、房香娥、魏楠等11名职工投诉你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一案,我单位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杨宇艳、廖丽阳、赵倩、赵春福、朱语诺、张洪超、孟小红、孙延宁、李宗超、房香娥、魏楠等11名职工工资,有欠条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等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杨宇艳、廖丽阳、赵倩、赵春福、朱语诺、张洪超、孟小红、孙延宁、李宗超、房香娥、魏楠等11名职工发放工资,共计82280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每位职工加付赔偿金41140元,共计12342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济天人社监理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依法为杨宇艳、廖丽阳、赵倩、赵春福、朱语诺、张洪超、孟小红、孙延宁、李宗超、房香娥、魏楠等11名职工发放工资,共计82280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41140元,以上两项总计1234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济天人社监理字[2017]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为杨宇艳、廖丽阳、赵倩、赵春福、朱语诺、张洪超、孟小红、孙延宁、李宗超、房香娥、魏楠等11名职工发放工资及赔偿金总计123420元。三、执行费1750元,由被执行人哥士传奇速递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段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