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崔鲜芳、付石杰等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鲜芳,付石杰,高姣姣,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039号原告:崔鲜芳,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洛阳高新开发区平安法律文书代理服务中心员工,住洛阳高新区。原告:付石杰,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工人,住洛阳高新区。原告:高姣姣,女,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洛阳高新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延平,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洛阳高新开发区平安法律文书代理服务中心推荐。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孝春,主任。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代表人:潘俊峰,组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男,洛阳高新开发区平安法律文书代理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原告崔鲜芳、付石杰、高姣姣与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鲜芳、付石杰、高姣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鲜芳、付石杰、高姣姣承担。审判员 李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