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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尤万良、史献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万良,史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尤万良,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史献涛,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本院在执行尤万良与史献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献涛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献涛的银行存款507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史献涛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