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姜细凤、黄世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细凤,黄世强,范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细凤,女,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叶茂,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世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范玉华,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姜细凤与被执行人黄世强、范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世强、范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细凤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世强、范玉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黄世强、范玉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于2017年9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世强账户存款1000.76元,扣除被执行人范玉华账户存款781.72元,扣除被执行人在本院应交诉讼费、执行费,剩余495.98元案件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细凤;被执行人黄世强名下车牌号为闽H×××××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登记记录。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姜细凤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积标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