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红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红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37号罪犯邓红军,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2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0月28日、2013年1月22日、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四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邓红军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红军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经考核该犯累计折表扬6个。2015年6月25日伙吃伙喝被扣2分,2016年10月21月值班睡觉被扣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红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红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