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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余林与易启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林,易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00号申请执行人余林,男,生于1983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易启坤,男,生于1994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余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启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2306.41元。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宜高民初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2306.4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