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无忌、陈玉楼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无忌,陈玉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824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蒋无忌,男。被执行人陈玉楼,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蒋无忌、陈玉楼罚金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蒋无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玉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蒋无忌、陈玉楼共同退赔未追缴的赃物牌号沪CKC8**的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一辆、牌号为苏K855**的白色起亚轿车一辆或折价款,分别发还被害人张秀华、李斌。因蒋无忌、陈玉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无忌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S66**的车辆,本院已查封,本院查封日期为2017年10月23日,查封期限二年,但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蒋无忌户籍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本院已委托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该院暂未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陈玉楼户籍地为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本院已委托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该院暂未反馈信息。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事项委托函,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05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蒋无忌、陈玉楼罚金、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