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秋伟与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秋伟,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秋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师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夏秋伟与被执行人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秋伟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师军所有的川T*****号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师军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夏秋伟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师军应向夏秋伟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夏秋伟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师军应向夏秋伟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