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书印与史俊武、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印,史俊武,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94号原告张书印,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泌阳县。被告史俊武,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业,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189号,机构代码91420000175860045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四虎,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印诉被告史俊武、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