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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夏春生、黄玉春申请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生,黄玉春,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生,男,汉族,1947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玉春,女,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夏春生、黄玉春与被执行人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夏春生、黄玉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