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逸晨与高全新、湖北省咸运集团嘉鱼鸿昌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逸晨,高全新,湖北省咸运集团嘉鱼鸿昌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杜成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1221号原告:王逸晨,男,2013年7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系原告之父。被告:高全新,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湖北省咸运集团嘉鱼鸿昌运输公司。单位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秦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单位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代表人:许万平,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杜成亮,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单位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路**号。代表人:刘伟,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王逸晨与被告高全新、被告湖北省咸运集团嘉鱼鸿昌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被告杜成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逸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逸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逸晨负担。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远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律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