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车阿土、孙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阿土,孙吉英,张美琴,车泽兵,邱福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车阿土,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孙吉英,女,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张美琴,女,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车泽兵,男,汉族,住浙江省吴兴区。被执行人:邱福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阿土、孙吉英、张美琴、车泽兵与被执行人邱福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浙0503执972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福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又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福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人民币249330.4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9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