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晓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2228号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48号银峰国际商业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陈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办公室主任。被告:何晓秋,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晓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晓秋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