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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1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艳与雷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雷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艳,女,汉族,1981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雷雪梅,女,汉族,1980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黄艳与雷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特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雷雪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1242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本院调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雷雪梅的工资收入每月1200元后,被执行人雷雪梅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艳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