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赵春林,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3134号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陈建西,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文娟,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林。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襄汾县赵康镇小赵村村民。第三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194号。法定代表人牛勇钢,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娅红,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永胜,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系该单位员工,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赵春林、第三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民撤回对第三人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