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409号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友宁波路“金地花园”E栋会所。法定代理人:谢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凯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某某,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审判助理朱瑾书记员 姚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