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兰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兰良印,兰芳云,卓观辉,兰志彪,兰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解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陈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杰,男,古田县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兰良印,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畬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旧大街支弄7号。被申请执行人:兰芳云,女,1978年6月24日出��,畬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旧大街支弄7号。系兰良印妻子。被申请执行人:卓观辉,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万泰广场2号楼2单元1005室。被申请执行人:兰志彪,男,1974年7月2日出生,畬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新秀三支路55号202室。被告:兰秋武,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畬族,住福建省古田县614西路1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兰良印、兰芳云、卓观辉、兰志彪、兰秋武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良印、兰芳云、卓观辉、兰志彪、兰秋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兰良印、兰芳云、卓观辉、兰志彪、兰秋武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兰良印、兰芳云、卓观辉、兰志彪、兰秋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