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书龙与旺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龙,旺苍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447号原告:杨书龙,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3日,住旺苍县。委托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思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龙与被告旺苍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书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龙撤回对被告旺苍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书龙负担。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