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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利宣与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宣,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宋利宣被执行人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利宣与被执行人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