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如峰、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如峰,牛宗艳,曾凡银,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1182执1036号申请人:汤如峰,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牛宗艳丈夫,被执行人: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52-8号。法定代表人:曾凡银,经理。本院在执行汤如峰诉牛宗艳、曾凡银、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