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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如峰、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如峰,牛宗艳,曾凡银,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1182执1036号申请人:汤如峰,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牛宗艳丈夫,被执行人: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52-8号。法定代表人:曾凡银,经理。本院在执行汤如峰诉牛宗艳、曾凡银、明光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