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1447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跃进、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跃进,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跃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跃进、盱眙宝得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